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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种类里面的管制问题解析
更新时间03-31 15:32 点击:

  为了充分贯彻落实我国刑法的教育作用,我们要严格杜绝犯罪受到刑罚后又再次犯罪的情况出现,所以我国设立了累犯的制度。为了充分贯彻落实我国刑法的教育作用,我们要严格杜绝犯罪受到刑罚后又再次犯罪的情况出现,所以我国设立了累犯的制度。

  一、管制几年后又犯新罪才是累犯

  管制后不管几年内再犯新罪都不会构成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二、什么是特别累犯

  《刑法》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管制执行机关该是谁修正案(八)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处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经出台,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根据上述规定,管制本身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判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这就要求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要自觉地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机关对其应当实行监督,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必须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在被管制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行使上述权利。这样有利于加强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防止他们以行使自由权利为借口,继续危害社会。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这样规定有利于防止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失控。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这样规定有利于防止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受外界的不良影响、干扰,以致再犯罪。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一般被判处管制的犯罪要同时进行社区矫正,而此时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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